3 甲擁有 A 鑽石,出租予乙使用,乙出賣並讓與予第三人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倘若丙為惡意,甲仍為鑽石之所有權人
(B)縱使丙為惡意,甲仍不得向丙請求返還鑽石
(C)倘若丙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丙取得鑽石之所有權
(D)倘若丙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甲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或利益之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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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1130), C(45), D(54), E(0) #2790674
統計: A(89), B(1130), C(45), D(54), E(0) #2790674
詳解 (共 4 筆)
#7434361
本題涉及民法上的「無權處分」與「動產善意受讓」制度。甲將鑽石出租予乙,乙僅有「占有、使用權」,並無處分權。乙將鑽石賣給並移轉給丙,屬於無權處分。
- ❌ (b) 縱使丙為惡意,甲仍不得向丙請求返還鑽石
- 原因:若丙在受讓時明知或可得而知乙無處分權(即為惡意),丙就無法依善意受讓制度取得所有權。此時,甲仍然是鑽石的真正所有權人,得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丙請求返還鑽石。因此,選項 (b) 說「不得向丙請求返還」是錯誤的。
- ⭕ (a) 倘若丙為惡意,甲仍為鑽石之所有權人
- 原因:如上所述,丙為惡意時不適用善意受讓。乙的無權處分行為效力未定,在甲拒絕承認的情況下,該處分無效,甲依然保有鑽石的所有權。
- ⭕ (c) 倘若丙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丙取得鑽石之所有權
- 原因:依《民法》第 801 條及第 948 條第 1 項規定,受讓人動產之占有,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受法律之保護。只要丙是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受讓該動產,即可善意取得該鑽石的所有權。
- ⭕ (d) 倘若丙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甲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或利益之返還
- 原因:當丙善意取得鑽石所有權時,甲便喪失了所有權。此時甲雖然不能向丙要回鑽石,但可以轉向乙追究責任:可依《民法》第 226 條債務不履行或第 184 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亦可依第 179 條不當得利請求利益之返還(即乙賣掉鑽石獲得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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