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規定,受收容人得會見親友,並應遵行相關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交予受收容人之財物,應經收容處所檢查登記核准後,始得轉交
(B)受收容人於同日已會見親友 2 次,再申請會見時,收容處所得拒絕之
(C)會見時間以 15 分鐘為限,但情形特殊經收容處所長官核准者,得延長至 30 分鐘
(D)受收容人於獨居戒護期間,親友申請會見時,收容處所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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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 C(5), D(1), E(0) #3928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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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7502201
依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規定,受收容人會見親友之時間每次以30分鐘為限,經收容處所長官核准者得延長之,因此選項(C)關於限時15分鐘的敘述為錯誤。 【法規與選項對照表】
| 項目 | 考題選項 (C) 的錯誤敘述 |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現行法條規定 | 錯誤關鍵 |
|---|---|---|---|
| 基礎會見時間 | 以 15 分鐘 為限 ❌ | 每次以 30 分鐘 為限 | 法定基準時間錯誤(法定即為30分鐘,而非15分鐘) |
| 延長時間規定 | 經長官核准者,得延長至 30 分鐘 ❌ | 經收容處所長官核准者,得延長之(無上限或由長官裁量) | 延長上限錯誤(30分鐘是基本時間,不是延長後的上限) |
【法源依據與其餘選項詳解】
本題核心法源為《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 14 條。以下為條文與各選項的正確性分析:
- (C) 錯誤(本題答案):
- 法條原文(第 14 條第 2 項):「會見時間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收容處所長官核准者,得延長之。」
- 解析:法規保障的基本會見時間就是 30 分鐘。選項刻意將時間縮短為 15 分鐘,並把 30 分鐘捏造成延長後的上限,完全不符條文規定。
- (A) 正確(不得選):
- 法條原文(第 14 條第 4 項):「請求交予受收容人之財物,應經收容處所檢查、登記核准後,始得轉交。」
- 解析:為維護收容所內的安全(防止夾帶違禁品、危險物品或藥物),所有親友攜帶的財物、物品都必須經過嚴格檢查與登記。
- (B) 正確(不得選):
- 法條原文(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受收容人每日會見親友,以一次為原則。但經收容處所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 解析:原則上每天只能會見 1 次。如果當天已經會見了 2 次(代表已經獲得長官特別核准延長次數),當親友再度申請第 3 次時,收容處所基於管理秩序,依法完全可以拒絕。
- (D) 正確(不得選):
- 法條原文(第 14 條第 3 項第 4 款):受收容人有「受獨居戒護」之情形者,收容處所得拒絕親友會見之申請。
- 解析:受收容人會被「獨居戒護」,通常是因為其在所內有暴行、自殺、自傷、嚴重違反秩序或法定傳染病等特殊緊急事由。在此期間,為了保護其人身安全或維持所內絕對戒備,依法可以暫時拒絕親友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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