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非經當事人請求,法院不得對法律爭議逕為裁判,此項司法審判機關適用法律之原則,稱為:
(A)不告不理原則
(B)職權調查主義
(C)法院照顧義務
(D)言詞辯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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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5), B(91), C(28), D(31), E(0) #3791183
統計: A(1275), B(91), C(28), D(31), E(0) #3791183
詳解 (共 6 筆)
#7315257
不告不理原則
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
法院照顧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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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調查主義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告訴人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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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027
(A) 不告不理原則:指法院審判權的行使,必須以當事人(或檢察官)的請求為前提。若未經起訴或訴訟繫屬,法院不得主動介入審判,亦即「無訴即無裁判」。題幹所述「非經當事人請求,法院不得對法律爭議逕為裁判」,即為此原則的核心內涵。
(B) 職權調查主義:指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以依職權主動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聲請證據的限制。此與是否「開啟審判程序」無關。
(C) 法院照顧義務:多指在行政訴訟或家事事件中,法院對未委任律師、法律知識較為欠缺的當事人所負有的闡明與照顧義務,以保障其訴訟權。
(D) 言詞辯論原則:指法院裁判應基於當事人在法庭上以言詞進行的辯論為基礎,強調審理的過程與形式,而非審判的啟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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