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憲法第 52 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
刑事上之訴究。」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總統原則上不得拋棄刑事豁免權
(B)總統刑事豁免權是一種暫時性的程序障礙,而非總統就其犯罪行為享有實體的免責權
(C)於他人刑事案件中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應停止一切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偵查及證據保全程序
(D)基於總統刑事豁免權,司法機關不得限制總統之人身自由,亦不得妨礙總統職權之正常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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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 B(288), C(5017), D(250), E(0) #3092515
統計: A(188), B(288), C(5017), D(250), E(0) #3092515
詳解 (共 9 筆)
#5828022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之證據 調查與證據保全。惟如因而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雖不得開始以總 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偵查程序,但得依本解釋意旨,為必要之證 據保全,即基於憲法第五十二條對總統特殊身分尊崇及對其行使職權 保障之意旨,上開因不屬於總統刑事豁免權範圍所得進行之措施及保 全證據之處分,均不得限制總統之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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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5414
根據 司法院釋字第 627 號解釋,此選項的敘述是錯誤的。以下為詳細解析:
❌ 為什麼 (c) 是錯誤的?
- 核心規範:大法官解釋指出,憲法第 52 條的豁免權主要在於保護總統職權的正常行使。因此,在他人刑事案件中如果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司法機關不應停止對總統的偵查與證據保全。
- 正確作法:司法機關仍得依法律規定對總統進行涉及犯罪嫌疑之偵查行為及證據保全程序。但是,這些偵查與保全措施不得限制總統的人身自由(如拘提、羈押),且不得妨礙總統職權的正常行使。因此,選項中說「應停止一切偵查及證據保全程序」與釋憲意旨完全相反。
⭕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正確的?
- (a) 總統原則上不得拋棄刑事豁免權
- ? 正確:憲法賦予總統刑事豁免權,並非保護總統個人的私益,而是為了維護國家元首的尊嚴與國家職能的穩定(公益性質)。因此,總統原則上無權任意拋棄這項特權。
- (b) 總統刑事豁免權是一種暫時性的程序障礙,而非總統就其犯罪行為享有實體的免責權
- ? 正確:刑事豁免權只是一種「暫時性」的起訴與審判障礙。當總統卸任、被罷免或解職後,這項程序障礙就會消失,司法機關仍可依法對其追究刑事責任。這與「實體免責權(永遠不用負責)」完全不同。
- (d) 基於總統刑事豁免權,司法機關不得限制總統之人身自由,亦不得妨礙總統職權之正常行使
- ? 正確:釋字第 627 號明文規定,為了確保憲法保障國家元首職權行使的初衷,任何司法偵查作為(如搜索、扣押、傳喚等)都不得限制總統的人身自由,且絕對不能妨礙總統職權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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