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公務人員甲因執行公務屢有違失,年終獲乙等之考績評定,如甲欲提起行政救濟,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甲不得對乙等考績評定提起任何救濟
(B)甲可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針對再申訴決定,無法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C)甲可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針對再申訴決定,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D)甲可依復審程序尋求救濟;如對復審決定不服,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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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49), C(255), D(2346), E(0) #3274550
統計: A(23), B(49), C(255), D(2346), E(0) #3274550
詳解 (共 7 筆)
#6412421
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保訓會通盤檢討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並以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所附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函知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就公務人員對於考績(成)評定等次,不論甲、乙、丙或丁等評定,均認屬行政處分,對該等處分不服者,均改依保障法所定復審程序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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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5308
1. 適用範圍與客體
復審
對象: 針對違法或顯然不當的「行政處分」。
範圍: 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如免職、降級)、重大影響公法上財產權(如停職、追討津貼)、或對權利有重大影響之具體處分。
申訴
對象: 針對服務機關所為、認為不當或違法的「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範圍: 工作上的實質管理行為,例如職務調動、考績評定(非直系處分)、排班、加班費核發等。
免職、降級、停職。 復審 → 行政訴訟
年終考績、考績獎金、晉級等權益事項。復審 → 行政訴訟
辦公室分配、勤務安排、工作管理措施。申訴 → 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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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5557
對考績的救濟優先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該法所稱之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不含政務人員、民選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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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該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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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對所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
申訴、再申訴: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
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考績認屬於行政處分,依保障法所定復審程序救濟,對復審處置不服者,應併同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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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不得對乙等考績評定提起任何救濟⭢可以
❌(B) 甲可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針對再申訴決定,無法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考績依循復審程序救濟
❌(C) 甲可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針對再申訴決定,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考績依循復審程序救濟
⭕(D) 甲可依復審程序尋求救濟;如對復審決定不服,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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