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教育部對於私立大學停聘其教師之核准,其法律性質為何?
(A)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處分
(B)對人一般處分
(C)對物一般處分
(D)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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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51), B(419), C(7), D(176), E(0) #3274554
統計: A(2051), B(419), C(7), D(176), E(0) #3274554
詳解 (共 7 筆)
#6304242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部)就私立學校報請對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核准,其有使學校得對教師為解/停/不續聘行為之效果,性質上為形成私法關係之行政處分,受解/停/不續聘之教師得對該核准處分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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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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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3576
簡單想
一般處分 針對的是「雖特定可得確定的人」
但此題老師是確定的人,故選擇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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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4178
私立學校教師之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法律性質與救濟途徑-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721號裁定:
(1)法律性質:教師與學校間係聘任契約關係,該學校如為公立學校,該契約關係為公法關係(行政契約);該學校如為私立學校,該契約關係則為私法關係(私法契約)。而解聘、停聘、不續聘之通知為終止私法契約之意思表示。
(2)救濟途徑:教師有教師法§14Ⅰ各款情事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部)核准,始得為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私立學校報請對教師不續聘之核准(=核定),具有使該不續聘行為發生法律效力之作用,性質上為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處分,雖係以私立學校為相對人,但既使原獲聘任教師之工作權利受有損害,受不續聘之教師自可選擇對教育部之核准處分提起行政爭訟(循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途徑救濟;或是訴願、行政訴訟途徑救濟)或對學校提起民事訴訟(循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途徑救濟;或是民事訴訟途徑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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