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臺東縣政府函成功鎮公所代為公告現有巷道,甲所有之土地屬於該現有巷道之一部分,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認定現有巷道之主管機關為臺東縣成功鎮公所
(B)認定現有巷道之公告,自公告日起第 3 日生效
(C)現有巷道之認定,涉及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因行政處分未個別送達給相對人甲,故對甲不生效力
(D)甲不服該公告應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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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9), B(678), C(245), D(1662), E(0) #3274562

詳解 (共 9 筆)

#6188933
A) 認定現有巷道之主管機關為台東縣政府
BC) 程§81 公示送達自公告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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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誤煩請留言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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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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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2442
對物之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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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9489
  • (D) 為什麼敘述正確?(看清誰才是「真正的處分機關」)
    • 法律邏輯: 雖然公告是由「成功鎮公所」幫忙貼出來的(代為公告),但這只是行政機關之間的業務協助或職務協助。這項現有巷道的認定命令,實質上的作主機關(原處分機關)仍然是「臺東縣政府」。
    • 訴願管轄: 依據《訴願法》第 4 條規定,不服縣政府的行政處分,應該向其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臺東縣政府的中央上級主管機關就是內政部,因此甲應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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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 3]

❌ 其他錯誤選項解析(錯在哪裡?)
  • (A) 錯誤:主管機關是「臺東縣政府」,不是成功鎮公所。
    • 依《市區道路條例》規定,現有巷道的認定與道路主管機關,在縣的層級是縣政府。成功鎮公所只是受託「代為公告」的執行小幫手,並非主管機關。 [1, 2]
  • (B) 錯誤:一般處分原則上「自公告日起」直接生效。
    • 法律依據: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2 項規定:「一般處分自公告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 題目並未特別說明另訂生效日,因此自公告當天即發生效力,而非第 3 日。 [1, 2, 3]
  • (C) 錯誤:一般處分不需要「個別送達」給每個人。
    • 法律依據: 認定現有巷道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對物之一般處分」(公物之設定/確認)。
    •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第 2 項規定,一般處分的送達得以「公告」代替。政府只要依法公告,處分對土地所有權人甲就會直接發生限制財產權的法律效力,不需要像一般普通處分那樣寄雙掛號個別送達給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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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9490

補充

為什麼 (C) 選項的說法「涉及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因行政處分未個別送達給相對人甲,故對甲不生效力」是錯誤的呢?
原因在於:這是一張「一般處分」,法律特別允許它可以不用「個別送達」!
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核心層面來徹底拆解它:
1. 什麼是「對物之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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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除了針對特定人(例如:政府寄給你的超速罰單),還有一種叫做「一般處分」。其中針對「公物(道路、古蹟、公園)」的設定、變更或廢止,在法律上稱為「對物之一般處分」。 [1]
  • 政府宣布這一條路是「現有巷道」,雖然這條路上可能包含甲、乙、丙三個人的私有土地,但政府處分的核心對象是「這一條巷道(物)的公法法律狀態」,而不是專門針對「甲」這個人。 [1]
2. 法規的特別規定:以「公告」代替「個別送達」
既然是針對一條路或一個區域做處分,影響的人往往很多(例如這條路的使用人、所有權人、左鄰右舍)。
  •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第 2 項及第 110 條第 2 項規定,一般處分的通知與生效方式,法律允許直接用「公告」來代替個別送達。 [1, 2]
  • 只要政府依法把這張紙「貼出來(公告)」或者刊登在政府公報上,公告當天這條路在法律上就正式成為現有巷道,直接發生法律效力,完全不需要一一寄掛號信給甲或附近的每一個人。 [1, 2]
3. 選項 C 錯在哪裡的「致命邏輯」
選項 (C) 試圖用「因為限制了甲的財產權 ➡️ 所以必須個別送達給甲 ➡️ 沒送達就不生效力」的論述來動搖你。
但法理上,「行政處分限不限制人民財產權」跟「它是普通處分還是一般處分(送達方式)」是兩碼子事。
紅線不可以停車、古蹟不可以亂拆、現有巷道土地所有權人要供公眾通行,這些全部都極度限制人民的財產權。但因為它們在法律性質上都屬於「一般處分」,所以政府只要「公告」就對甲生效!如果非要個別送達才生效,那政府劃一條馬路紅線難道要查出全台灣所有車主的地址一一寄信嗎?這在實務上是辦不到的。 [1, 2, 3, 4]
? 快速複習總結
  • ❌ 普通行政處分: 針對「特定人」(如罰單),必須個別送達(寄給你)才生效。
  • ⭕ 一般行政處分: 針對「特定物或不特定多數人」(如現有巷道認定、劃紅線、指定古蹟),只要「公告」就對所有人直接生效,不需要也不用個別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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