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公務員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不得經營商業,但得兼任私人企業之監察人
(B)公務員即使依法令兼職,亦不得兼薪
(C)公務員於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顧問
(D)公務員得經服務機關之同意,兼任非營利事業之職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566), B(458), C(153), D(130), E(0) #3184772
統計: A(3566), B(458), C(153), D(130), E(0) #3184772
詳解 (共 8 筆)
#6007462
9 關於公務員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A) 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不得經營商業,但得兼任私人企業之監察人
→✘公務員服務法 第14條
1.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2.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但經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構)指派代表公股或遴薦兼任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並經服務機關(構)事先核准或機關(構)首長經上級機關(構)事先核准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B) 公務員即使依法令兼職,亦不得兼薪
→✔公務員服務法 第15條
1.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C) 公務員於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顧問
(D) 公務員得經服務機關之同意,兼任非營利事業之職務
→✔公務員服務法 第15條
4.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服務法 第15條
4.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ㅤㅤ
98
0
#6207975
旋轉門條款:前五後三
1
0
#7518583
- (A) 錯誤(所以選它):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而擔任私人企業的「監察人」或「董事」,在法律上都屬於參與營利事業的經營行為,不論有沒有拿薪水,通通都是被嚴格禁止的。因此選項中說「得兼任私人企業之監察人」完全寫錯了。 - (B) 正確:
公務員即使依法令在別的地方兼任職務,基於「一人一薪」原則,也不能拿兩份薪水(不得兼薪),通常只能領取車馬費或兼職費。 - (C) 正確:
這就是鼎鼎大名的「旋轉門條款」ㅤㅤㅤㅤ(防範離職公務員利用過去的人脈利益輸送)。依據該法第16條規定,公務員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股東或顧問。 - (D) 正確:
公務員如果想兼任「非營利事業」(例如:慈善基金會、學校社團、學術研究機構)的職務,只要經過服務機關的同意,在不影響本職工作的狀況下,法律是允許的(該法第15條)。
ㅤㅤ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