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關於公務員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之活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應經服務機關同意,始得兼任經常營利性質之領證職業
(B)公務員應經服務機關同意,始得使用職稱發表與其服務機關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C)公務員應經服務機關同意,始得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
(D)公務員應經服務機關同意,始得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之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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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1696), C(576), D(788), E(0) #3460297

詳解 (共 10 筆)

#6490921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關於公務員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之活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公務員應經服務機關同意,始得兼任經常營利性質之領證職業❌
  1.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第3項,營利性質的領證職業(如律師、會計師等)原則上是禁止兼任的。除非「依法令」兼任,才需要服務機關同意。
  2. 但即使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經常性、持續性」的領證職業或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的業務,原則上仍屬禁止範圍。只有「社會公益性質的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且未影響本職的工作,才不在此限。
  3. 因此,此選項說「應經服務機關同意,始得兼任經常營利性質之領證職業」,並不完全精確。經常營利性質的領證職業原則上是禁止的,除非法令另有規定,或屬於非經常性、持續性。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

I.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II.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III.公務員依法令(A)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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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務員應經服務機關同意,始得使用職稱發表與其服務機關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2項,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

I.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II.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B)。 

III.前項同意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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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公務員應經服務機關同意,始得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
  1.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明確規定公務員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報酬無需經服務機關同意,即可為之。
  2. 但同條第7項也有但書規定,此類行為仍不得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
  3. 因此,此敘述「應經服務機關同意」是錯誤的。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

IV.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D)。 

V.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VI.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C),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VII.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 

VIII.公務員兼任第三項所定公職或業務及第四項所定工作或職務;其申請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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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公務員應經服務機關同意,始得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之研究工作❌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4項、第5項明確指出,公務員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的研究工作,不在此限(即不需要經服務機關同意)。但其應報經服務機關備查。因此,此敘述「應經服務機關同意」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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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0590
(C) 公務員應經服務機關同意,始得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X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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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3項、第4項),有報酬,以下這些公務員應經服務機關同意(首長則經上級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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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他項公職、②領證職、③反覆業務、④教研工作、⑤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沒第6項個人才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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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①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②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③未影響本職工作者,則公務員應經服務機關備查(首長則經上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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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 15 條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①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②領證職業及其他③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公務員兼任④教學或研究工作或⑤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
公務員兼任第三項所定公職或業務及第四項所定工作或職務;其申請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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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7057
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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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2888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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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之限制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兼職公職以外的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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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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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所以公務員可以當外送員、計程車司機),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但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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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0659
(D) 公務員應經服務機關備查,始得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之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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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5項),若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則公務員應經服務機關備查(首長則經上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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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 15 條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①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②領證職業及其他③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公務員兼任④教學或研究工作或⑤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
公務員兼任第三項所定公職或業務及第四項所定工作或職務;其申請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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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個人才藝ㅤㅤ
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兼職,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法令兼任他項公職。
二、依法令兼任領證職業。
三、依法令兼任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四、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
五、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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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7084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關於公務員於法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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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0054
(A) 公務員應經服務機關同意,始得兼任非經常營利性質之領證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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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經常、非持續之兼職,且工作時間以外,未影響本職。有報酬時,公務員兼職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首長兼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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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經同意後,偶爾的騎車外送(①偶爾地、沒反覆從事地,②沒損公務員名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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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 15 條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
公務員兼任第三項所定公職或業務及第四項所定工作或職務;其申請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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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7766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前項同意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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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5988
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構成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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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3927
正確答案為 (B) 公務員應經服務機關同意,始得使用職稱發表與其服務機關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1]
這是考最新修法後的《公務員服務法》規範(兼職與言論自由部分),我們用最白話的方式來解析每個選項:
? 白話對照與條文拆解
  • (B) 正確:【要用機關職稱談公事,必須主管點頭】
    • 條文依據:第 5 條第 2 項「公務員未經機關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 白話解釋:下班後你如果要用「xx局科員」的身分在網路上公開評論自己機關的業務,因為這代表了官方職稱,一定得先拿到機關的同意。 [1]
  • (A) 錯誤:【經常營利性質的領證職業是「直接禁止」,不是機關同意就可以做】
    • 條文依據:第 15 條第 2 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 白話解釋:像律師、會計師、醫師等「經常營利」的領證職業,法律原則上是直接禁止兼任的(除非有其他法律特別規定),而不是「機關同意」就能去兼差。 [1, 2]
  • (C) 錯誤:【靠個人才藝賺外快「不需要」機關同意】
    • 條文依據:第 15 條第 6 項「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
    • 白話解釋:銓敘部特別解釋過,如果你下班後去偶爾接案跳舞、畫畫、寫作,這是屬於你自己的才藝。只要不影響本職和政府信譽,不需要經過機關同意或備查,直接可以拿報酬。 [1]
  • (D) 錯誤:【無報酬且不影響本職的研究工作「不需要」機關同意(改為事後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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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條文依據:第 15 條第 4 項與第 5 項「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應報經服務機關備查)
    • 白話解釋:如果是去兼任教學或研究,通常要機關同意;但如果做的是「沒有拿錢(無報酬)」且「不影響工作」的研究,法律特別放寬,不需機關事前同意,只要事後報備(備查)就可以了。 [1]

? 考試秒殺核心口訣:
  1. 用官方職稱談公事 ➔ 絕對要同意。
  2. 下班靠純才藝賺錢 ➔ 完全免同意、免備查。
  3. 無報酬的公益/教學研究 ➔ 事後備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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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7 筆)

私人筆記#736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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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公務員服務法) 答案: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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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兼任有證照的營利職業:​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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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23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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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兼任公職 原則:no 例外: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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