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法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所謂法律,原則上係對不特定人之權利義務所為之抽象規定
(B)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但因具有法律之形式,故稱之為措施性法律
(C)若法律實際適用結果,僅單一或少數對象受該法律規範者,即為憲法所不許
(D)法律明確性原則並無禁止立法者衡酌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適當運用不確 定法律概念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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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 B(206), C(2116), D(177), E(0) #3563943
統計: A(169), B(206), C(2116), D(177), E(0) #3563943
詳解 (共 10 筆)
#6685229
(C)釋字793號:按法律固以一般性、抽象性規範為常態,惟如以特定人為規範對象,或以一般抽象性方式描述規範特徵,但實際適用結果,僅單一或少數對象受該法律規範者,均屬特殊類型之法律,如其目的係為追求合憲之重要公共利益,且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即非憲法所不許(本院釋字第520號、第745號、第750號及第760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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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4061
(C)關於特殊身分、職業之特別立法,通常僅適用於具有該身分或職業之人。例如陸海空軍刑法原則上僅適用於現役軍人(退役人員不適用)、法官法、醫師法、律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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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1044
措施性法律:釋字391+520
定義:通常僅限於單一年度實施,實質上屬於「批准行政措施」的行政行為,故稱之為措施性法律
例子:預算案、特別條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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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2173
112年憲判字第3號【公職年資併社團年資案】理由書第60段:
按法律固以一般性、抽象性規範為常態,惟如以特定人為規範對象,或以一般抽象性方式描述規範特徵,但實際適用結果,僅單一或少數對象受該法律規範者,均屬特殊類型之法律,如其目的係為追求合憲之重要公共利益,且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即非憲法所不許(司法院釋字第520號解釋理由書第6段及第793號解釋理由書第33段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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