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我國實務見解,下列何種犯行已經達到刑法第 25 條所稱著手實行時點,而可成立未遂罪名?
(A)甲出於殺害乙之意思,躲在乙家樓下待乙現身,惟乙當日出國
(B)甲出於侵入住居以竊取乙家財物意思,前往乙家附近向其鄰居丙打探乙之行蹤
(C)甲出於放火之意思,在乙住家附近潑澆汽油
(D)甲出於將被害人迷暈再為強制性交之意思,在乙的飲料內投入昏迷用藥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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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35), C(374), D(731), E(0) #3480794
統計: A(125), B(35), C(374), D(731), E(0) #3480794
詳解 (共 7 筆)
#6535534
(A)係不能未遂,法律效果不罰
(B)侵入住居竊盜的著手時點係開始物色財物時
(C)拿出打火機點火時才算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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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0574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4578號判決認為,如果是潑灑汽油於建築物前方之走道上,此仍屬放火罪之預備階段,尚未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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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6090
- ✅ (D) 甲出於將被害人迷暈再為強制性交之意思,在乙的飲料內投入昏迷用藥劑:
依實務見解,將藥劑投入飲料已是實施強暴手段的先行行為。此行為與後續的性侵計畫有時空上的緊密連結,一旦被害人飲用即會陷入不能抗拒之狀態,對法益已產生直接危險,故認定為強制性交罪之著手。 - ❌ (A) 甲出於殺害乙之意思,躲在乙家樓下待乙現身,惟乙當日出國:
此行為僅止於「守候」或「尋找目標」,屬於預備殺人階段。因乙根本不在現場,甲的行為尚未對乙的生命法益造成即時、直接的威脅,尚未進入著手實行時點。 - ❌ (B) 甲出於侵入住居以竊取乙家財物意思,前往乙家附近向其鄰居丙打探乙之行蹤:
「打探行蹤」屬於犯罪計畫中的準備動作,屬於預備階段。行為尚未與侵入住宅或竊取財物的核心行為銜接,對法益無直接危險。 - ❌ (C) 甲出於放火之意思,在乙住家附近潑澆汽油:
放火罪的著手一般以「引火自焚」或「點火」為準。僅單純「潑澆汽油」尚未有點火動作,在實務上多傾向認定為預備放火,尚未達到對住宅安全產生立即燒毀危險的著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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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9505
- (D) 投藥迷暈以遂行強制性交 ➡️ 成立強制性交未遂(正確)
- 理由:強制性交罪的手段包含強暴、脅迫、藥劑等。甲將迷藥投入飲料的行為,是實施加重強制性交罪中「使用藥劑」手段的先行行為。該行為與後續的性侵害計畫在時空上具有極為緊密的連結,一旦被害人飲用即會陷入不能抗拒的狀態。此舉已對被害人的性自主決定權法益造成高度且直接的危害,因此認定已達著手階段。
- (A) 躲在樓下等候出國的被害人 ➡️ 僅成立預備殺人罪
- 理由:被害人乙當日根本不在國內,甲的「守候」或「尋找目標」行為在客觀上尚未對乙的生命法益造成即時、直接的威脅。因為缺乏時空緊密性,實務認定尚未進入殺人的實行階段,僅止於預備階段。
- (B) 向鄰居打探行蹤 ➡️ 僅成立預備竊盜罪(或預備侵入住居)
- 理由:「打探行蹤」只是犯罪計畫前的情報蒐集與準備動作。該行為尚未銜接侵入住宅或物色、搜尋財物的核心核心行為,並未對乙的財產或住居安全法益產生直接危險,屬於預備階段。
- (C) 在住家附近潑澆汽油 ➡️ 僅成立預備放火罪
- 理由:依據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254 號判決等實務見解,放火罪(刑法第 173 條)的著手通常必須行為人已具備引火工具並隨時可點燃火源,進而對特定目的物造成立即燒燬的危險。本選項僅提到「潑澆汽油」,若尚未有點火動作或不具備隨時點火引燃之客觀狀態,實務上多傾向認定為預備放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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