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就其所有之 A 地,先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後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均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關於二個買賣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前契約有效,後契約無效
(B)前契約無效,後契約有效
(C)前契約有效,後契約有效
(D)前契約無效,後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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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 B(59), C(1952), D(143), E(0) #3349370
統計: A(119), B(59), C(1952), D(143), E(0) #3349370
詳解 (共 10 筆)
#6934043
《民法》第 7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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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須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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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者,不生物權效力,但買賣契約本身仍是有效的債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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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甲和乙、甲和丙之間的買賣契約,都只是「約定將來移轉所有權」的契約(債權契約), 並不因重複訂約而無效。
題旨甲將同一土地賣給兩人,雖然兩契約都「有效」,但只能有一人最終取得所有權。
(1)誰先辦「移轉登記」,誰就取得物權效力(依民法第 759 條)。
(2)甲惡意出售一屋二賣之行為,須對未取得移轉登記之一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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