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
刀或槍械:……」,所稱「警察人員」,係指:
(A)學理上的警察,又稱廣義的警察
(B)實質意義的警察,又稱狹義的警察
(C)作用法上的警察,又稱形式意義的警察
(D)制定法上之警察,又稱形式意義的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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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9), B(2668), C(1747), D(5368), E(0) #3116833
統計: A(549), B(2668), C(1747), D(5368), E(0) #3116833
詳解 (共 8 筆)
#5953715
釋字588:
警察係指以維持公共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而具強制手段特質之國家行政作用或國家行政主體,
概念上,屬多義之用語,有廣、狹即實質、形式兩義之分。
警察法上之警察,係指狹義、形式、組織、實定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及警察人員總稱。
調查局之調查員、海巡署之查緝員、監所管理員等,係指廣義、實質、功能(作用、學理)上的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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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9941
❌(A) 學理上形式上、行為法上、具體的警察,又稱廣義狹義的警察
❌(B) 實質形式意義的警察,又稱狹義的警察
❌(C) 作用法制定法上的警察,又稱形式意義的警察
若題目問警械使用條例的「法律性質」,那就是作用法。但題目問所稱「警察人員」意義...

⭕(D) 制定法上之警察,又稱形式意義的警察
制定法上的警察意義:指依據法律規定,具有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及促進人民福利的任務,並以此為目標,以指導、服務、強制等手段,遂行國家行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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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3014
廣義:實質、作用法、功能、學理
(記憶:廣實作功學-廣義的是作中學)
狹義:形式、組織法、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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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0793
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我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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