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郵政法規定,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經過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A) 3 個月
(B) 6 個月
(C) 1 年
(D)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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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584), C(22), D(47), E(0) #3977470
統計: A(59), B(584), C(22), D(47), E(0) #3977470
詳解 (共 5 筆)
#7453520
第六題
三條一起記(剛好是365)
第 33 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之全部或一部時,應通知受領補償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還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請求交付該項發現之原寄郵件。
第 34 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答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第 35 條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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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1188
「交寄之日」指的是「你把信件交給郵局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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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也就是說,它不是預期送到的日子,不是開始運送的日子,也不是投遞出去的日子。
用剛才的故事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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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寄之日(正確答案): 小明走到郵局櫃檯,把信交給郵局叔叔、付了郵資、拿到收據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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