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刑法第 77 條之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其執行至少須滿幾個月始得假釋?
(A)2 個月
(B)3 個月
(C)5 個月
(D)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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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298), C(88), D(5005), E(0) #2796686
統計: A(163), B(298), C(88), D(5005), E(0) #2796686
詳解 (共 3 筆)
#5372236
刑法77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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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3128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規定,關於有期徒刑假釋的規定,於「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適用之。因此,受有期徒刑宣告的受刑人,其刑期無論再怎麼短(且符合執行逾二分之一等條件),入監執行至少必須滿 6 個月,才有資格由監獄報請法務部申請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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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 (a) 2 個月:時間太短,不符合刑法第 77 條設定的最低考核門檻。
- ? (b) 3 個月:未達法定最低執行滿 6 個月的限制。
- ? (c) 5 個月:依然未滿 6 個月,因此不符合申請假釋的法定基本時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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