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駕車連闖兩個紅燈,被值勤警員乙攔查,在乙遞給他紅單與簽名用的原子筆時,甲把筆摔在地 上,用腳踩碎,並拉扯乙之上衣。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
(B)甲成立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私行拘禁罪
(C)甲成立刑法第 140 條第 2 項侮辱公署罪
(D)甲成立刑法第 158 條第 1 項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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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75), B(14), C(168), D(13), E(0) #2796689

詳解 (共 4 筆)

#5372241

刑法135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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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0380
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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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3112
2021年12月28日 —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除刪除侮辱公署罪,也將侮辱公務員的刑度提高,改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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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7574
  • ⭕ (a) 正確:
    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為「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警員乙攔查違規並交付罰單、原子筆要求簽名,屬於依法執行職務。甲將原子筆摔地踩碎並拉扯警員乙之上衣,已對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加不法物理力(強暴),因此構成妨害公務罪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 (b) 錯誤:
    刑法第 302 條私行拘禁罪,核心在於剥奪他人的行動自由。甲拉扯警員上衣屬於短暫的肢體衝突與抗拒行為,並未達到剝奪警員行動自由的程度與故意。
  • ❌ (c) 錯誤:
    刑法第 140 條侮辱公務員罪(原條文侮辱公署罪已修正),必須是針對公務員當場侮辱,或是對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甲的行為(摔筆、拉扯)屬於「強暴」手段而非單純的言語或動作「侮辱」;且侮辱公署罪(舊條文)早已於 2022 年廢除。
  • ❌ (d) 錯誤:
    刑法第 158 條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必須有「假冒自己是公務員」並進而「行使該職務權力」的行為(例如:百姓假冒警察臨檢他人)。本題中甲是違規被攔查的民眾,並無任何冒充公務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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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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