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甲向乙要約,以8,000 元購買A 物,乙表示同意,並於所約定期限將A 物所有權讓與給甲,但甲於所約
定期限卻未支付價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成立給付遲延,甲應支付乙遲延利息
(B)甲之行為成立給付遲延,甲應支付遲延利息,除遲延利息外,若乙仍受有其他損害,則乙不得再請求
賠償
(C)若甲付不出價金,甲成立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責任
(D)甲之行為成立不完全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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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1), B(74), C(260), D(39), E(0) #820288
統計: A(1111), B(74), C(260), D(39), E(0) #820288
詳解 (共 6 筆)
#1111287
已屆清償期而未給付是給付遲延
不是給付不能!
不是給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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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165
原則上金錢與債不適用給付不能。
轉貼自空大服務電子報:請收尋"給付不能"前段就會看到
http://enews.open2u.com.tw/~noupd/book_up/1061/5428.ht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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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9214
1. 為什麼 (A) 正確?
- 給付遲延:甲在約定期限內未付錢,屬於「能給付而未給付」,構成 給付遲延。
- 遲延利息:根據 民法第 233 條 第 1 項:「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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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為什麼其他選項錯誤?
- ❌ (B) 錯誤:根據 民法第 233 條 第 3 項,若乙受有的損害超過遲延利息,只要能證明損害存在,仍得請求賠償。並非「不得再請求賠償」。
- ❌ (C) 錯誤:在法律實務上,「金錢之債」不適用給付不能。因為錢是不會滅失的(錢在法律上被視為永遠存在),甲付不出錢只能算「遲延」,不能推託說「不能履行」。
- ❌ (D) 錯誤:不完全給付是指雖然有給付,但給付的內容、品質有瑕疵(例如買新車送來事故車)。甲是完全沒付錢,屬於「時間上的落後」,應歸類為「給付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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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847
C錯在哪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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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3155
- (a) 正確:甲未於約定期限內支付價金(金錢給付),構成給付遲延(民法第229條)。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 (b) 錯誤:民法第233條第3項明確規定:「前項遲延利息,大於其他損害,債權人得證明損害,就其期間索賠(如仍有其他損害,仍得請求賠償)」。因此乙若有其他損害,依法仍然可以繼續請求賠償。
- (c) 錯誤:在法律觀念上,金錢之給付不適用「給付不能」(金錢債務不滅失原則)。不論甲主觀上多麼缺乏現金,在法律上都只會成立「給付遲延」,而非給付不能。
- (d) 錯誤:不完全給付是指債務人雖為給付,但其給付之內容不符合債之本旨(例如:買車但車子有瑕疵)。本題中甲是「完全沒有給付(未付錢)」,因此屬於給付遲延,而非不完全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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