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所規定「易刑」處分?
(A)易科罰金
(B)易服勞役
(C)易服社會勞動
(D)易服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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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6), B(335), C(314), D(6886), E(0) #2354736

詳解 (共 5 筆)

#4086660

第 44 條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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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8165

第 44 條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
之刑,以已執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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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2485

(D)刑法沒有所謂「易服保護管束」的概念

只有在(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中有「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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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3051
刑法第44條(易刑之效力) 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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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8717
(d) 易服保護管束「保護管束」屬於「保安處分」(刑法第92條),主要目的在於藉由專業人員的輔導與監督,促使犯罪者改過自新,這與用來「替代原判決刑罰」的易刑處分在本質上完全不同。此外,刑法法條中也完全沒有「易服保護管束」這種法律專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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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為什麼錯(它們確實是「易刑處分」)
中華民國刑法第五章之二規定了四種易刑處分(意即「變更原判決所宣告的刑罰,改以其他方式執行」): 
  • (a) 易科罰金:當被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時,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可以申請改以繳納金錢來代替入監服刑(刑法第41條第1項)。
  • (b) 易服勞役:當被法院判處罰金,但受刑人因經濟困難無力繳納時,可以改到監所內以勞動來折算罰金(刑法第42條)。
  • (c) 易服社會勞動:當被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時,如果符合條件,可以申請改提供無償的公益社會勞動服務(如清潔、社區服務等)來替代服刑或繳錢(刑法第41條第2項、第42條之1)。
  • ? 備註:除了上述三種,第四種法定的易刑處分為「易以訓誡」(刑法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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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2947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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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刑種類: 1.易科罰金:(付錢: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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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73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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