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債務人以其責任財產就債務之履行為擔保,為確保債權得獲清償,民法特設有債權保全制度。下列何者錯誤?
(A)除債權人之代位權外,債權人撤銷債務人所為有害及債權之行為,亦為民法上債權保全方式
(B)債務人怠於行使之權利,若屬債務人專屬性之權利,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以保全其債權
(C)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為有害及債權之行為之撤銷,得逕以意思表示方式為之
(D)債務人所為有害及債權之行為,若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債權人不得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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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82), C(695), D(296), E(0) #3093079
統計: A(27), B(182), C(695), D(296), E(0) #3093079
詳解 (共 5 筆)
#5820051
C應該是聲請法院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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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2030
中華民國《民法》上的債權保全制度,主要包含代位權(民法第 242 條)與撤銷權(民法第 244 條)兩種機制。
- ❌ (C) 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 原因:依據民法第 24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條文皆明定「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這屬於法律上的「訴權」,其撤銷效果必須透過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由法院判決形成,不得僅由債權人單方面以私法上的「意思表示」(如發存證信函通知)逕行撤銷。 [1]
- ⭕ (A) 正確
- 原因:民法債編「債之保全」章節中,法定的保全手段就是「代位權」與「撤銷權」兩大類,兩者皆是以維持債務人責任財產為目的之制度。
- ⭕ (B) 正確
- ⭕ (D) 正確
- 原因:依民法第 244 條第 3 項規定:「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撤銷權的宗旨是在保護總體債權人的「一般責任財產」,若僅涉及某特定物(如特定某台車、某棟房)的交付債權,由於未影響債務人的整體資力,法律規定不得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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