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關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或影響,下列何者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A)基於大學自治,大學自訂校規將成績不合標準之學生退學
(B)於網路散布謠言造成慌亂者,主管機關命網路平台加上警語
(C)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規定
(D)役男出國應經許可
統計: A(120), B(34), C(52), D(38), E(0) #3664384
詳解 (共 5 筆)
-
司法院釋字第563號解釋闡明,大學為實現大學自治(憲法第11條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得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制定學則、校規,對學生學業成績未達標準或品行有偏差者予以退學處分。
-
退學事項屬於大學自治的範疇,校規本身即是基於憲法保障的學術自由與自治權所訂定,在符合正當程序與合理性的前提下,不生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問題。
|
釋字第 563 號 民國 92年7月25日
解釋文 .... 三、大學學生退學之有關事項,八十三年一月五日修正公布之大學法未設明文。為維持學術品質,健全學生人格發展,大學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其依規定程序訂定有關章則,使成績未符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亦屬大學自治之範疇;立法機關對有關全國性之大學教育事項,固得制定法律予以適度之規範,惟大學於合理範圍內仍享有自主權(A)。
國立政治大學暨同校民族學系前開要點規定,民族學系碩士候選人兩次未通過學科考試者以退學論處,係就該校之自治事項所為之規定,與前開憲法意旨並無違背。大學對學生所為退學之處分行為,關係學生權益甚鉅,有關章則之訂定及執行自應遵守正當程序,其內容並應合理妥適,乃屬當然。 |
-
此涉及對人民言論自由(憲法第11條)的限制或干預。
-
命令平台加上警語,構成對資訊傳播方式的管制,屬於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事項,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且須符合比例原則。若僅由主管機關以行政指導或沒有法律授權的行政命令為之,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
此規定涉及醫師財產權(醫療給付)及人民受益權(給付範圍)的限制。
-
司法院釋字第524號解釋指出,當時《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醫療給付項目與支付標準等,涉及人民健康權及財產權,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且原條文授權不夠明確,要求立法者檢討修正。
-
因此,若以釋字524號解釋的見解來看,當時的規定是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的。
-
此涉及對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憲法第10條)的限制。
-
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明確指出,限制人民出境屬於對遷徙自由的重大限制,應以法律定之。當時限制役男出境的《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因缺乏《兵役法施行法》的明確授權,違反了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重要性理論)。
- (a) 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正確)
根據 司法院釋字第 563 號解釋,「大學學生之畢業條件及退學相關事項均屬大學自治範圍」。法律為了確保學術品質,在合理範圍內並未限制大學自行增訂學位取得的資格條件。因此,大學依學術自治原則自訂章則對學生施予退學處分,不須由法律明文規定,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 (b)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主管機關對網路平台施加「命加上警語」等不作為或作為義務,屬於對人民(網路平台業者)言論自由或營業自由的干涉與限制,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或法律具體明確的授權,主管機關不得在無法律依據下逕行命令。
- (c)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涉及醫療機構之財產權與生存權重大影響(屬影響人民權利之重要事項),若無法律明確授權,即不得由行政機關自行以命令規定。這已在 2026 年初由憲法法庭以《115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宣告其部分流於組織或程序違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違憲。
- (d)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根據 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限制役男出境等同對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的重大限制。此類屬於「兵役義務」之重要事項,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定。過去行政機關僅依一般性授權即自訂「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限制出國,被大法官宣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