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憲法係採下列那一項原則?
(A)協議原則
(B)均權原則
(C)中央優先原則
(D)地方優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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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66), C(37), D(2), E(0) #3664388
統計: A(15), B(166), C(37), D(2), E(0) #3664388
詳解 (共 5 筆)
#7090012
關於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憲法係採下列那一項原則?
(A) 協議原則✔️
雖然在地方自治實務中,中央與地方之間常有協議與合作,但這不是憲法劃分權限的根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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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均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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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中央優先原則❌
這是一種權力劃分模式,意指未列舉或爭議事項,推定歸屬中央,與我國憲法第111條的劃分標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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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地方優先原則❌
這是一種權力劃分模式,意指未列舉或爭議事項,推定歸屬地方。我國憲法雖保障地方自治,但並非以地方優先作為劃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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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4479
中華民國憲法對於中央與地方權限的劃分,是採取孫中山先生所主張的均權制度(均權原則)。其核心精神是「以事務之性質」作為劃分標準:
-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111 條規定,事務如果具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劃歸中央。
- 具有「全省一致之性質」(現行實務多對應到直轄市或縣市整體)者,劃歸省(或地方自治團體)。
- 具有「一縣之性質」者,則劃歸縣。
- 這種不偏向中央集權,也不偏向地方分權,而是視事務性質由雙方分工的制度,即為均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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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 (a) 協議原則:憲法劃分權限是以「事務性質」為法定標準,並非透過中央與地方雙方協議來決定權限歸屬。雖然實務上會有合作或協調,但這不是憲法位階的分權原則。
- ❌ (c) 中央優先原則:這是一般單一制國家或聯邦制在特定設計下的剩餘權力歸屬模式(未列舉事項推定歸中央),但我國憲法第 111 條規定未列舉事項仍須按事務性質劃分,若有爭議則由立法院解決,因此並非中央優先。
- ❌ (d) 地方優先原則:現代地方自治理論雖有倡導「地方優先、上升分配」的同心圓理論,但這屬於學術學說,並非我國憲法條文所採明文的根本劃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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