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關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時,不以有債權發生為必要
(B)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 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
(C)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 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D)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經第三人承擔其債務,而 債務人免其責任者,抵押權人就該承擔之部分,不得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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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28), C(68), D(41), E(0) #3865914
統計: A(27), B(28), C(68), D(41), E(0) #3865914
詳解 (共 3 筆)
#7399814
第880條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第881-17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除第八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八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八百七十條、第八百七十條之一、第八百七十條之二、第八百八十條之規定外,準用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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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7621
選項 (c) 敘述「...其抵押權消滅」是錯誤的。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881-15 條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效果是「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而不是整個「抵押權消滅」。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881-15 條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效果是「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而不是整個「抵押權消滅」。
- 註:普通抵押權在這種情況下才是「抵押權消滅」(依民法第 880 條);但最高限額抵押權因為擔保的是不特定複數債權,因此個別債權時效消滅且過 5 年未實行,只會讓「該特定債權」踢出擔保範圍,只要抵押權尚未結算或確定期限未到,抵押權本身依然存在。
其他正確選項說明
- (a) 正確: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具備成立上的從屬性,它是為了擔保未來一定範圍內可能發生之不特定債權,因此在設定登記時,不需要先有債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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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正確:根據民法第 881-6 條第 1 項,在原債權確定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具備移轉上的從屬性。若將個別債權讓與他人,該債權會脫離擔保範圍,而最高限額抵押權並不會隨同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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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正確:根據民法第 881-6 條第 2 項,原債權確定前若由第三人免責承擔債務,該承擔的部分即脫離原本的擔保範圍,因此抵押權人不得對該承擔的部分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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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3627
第 881-6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經第三人承擔其債務,而債務人免其責任者,抵押權人就該承擔之部分,不得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
第 881-15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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