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有關地上權終止之敘述,依我國現行民法物權之規定,何者正確?
(A)地上權未定有期限,其存續期間超過 20 年時,土地所有人得自行終止 該地上權
(B)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土地所有人得自 行終止該地上權
(C)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 2 年之總額時,土地所有人得隨時終止該地上權
(D)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 2 年之總額時,且經催告支付期限內不為支付者, 土地所有人得隨時終止該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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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22), C(14), D(116), E(0) #3865924

詳解 (共 1 筆)

#7407628
(d) ⭕ 正確
  • 法規依據: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836 條第 1 項規定:「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 解析:土地所有人不能直接終止,必須先履行「定相當期限催告」的程序。若地上權人在限期內仍不支付,土地所有人才依法享有終止權。
(a) ❌ 錯誤
  • 法規依據:依據《民法》第 833-1 條規定,未定有期限的地上權,若存續期間逾 20 年,必須由「法院」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各項情形後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 錯誤點:土地所有人「不得自行終止」,而必須向法院提出請求。
(b) ❌ 錯誤
  • 法規依據:同為《民法》第 833-1 條之規定,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一樣必須由「法院」因當事人之請求來終止地上權。
  • 錯誤點:土地所有人同樣「不得自行終止」,須由法院裁判。 
(c) ❌ 錯誤
  • 法規依據:同《民法》第 836 條第 1 項。
  • 錯誤點:積欠地租達 2 年總額時,土地所有人不得「隨時」終止,必須先經過催告程序且對方逾期未付,才得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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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997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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