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關總統與立法院職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總統有向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
(B)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在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後,應即時回答立法委員的口頭提問
(C)立法院得拒絕對總統提名之人事案行使同意權
(D)總統發布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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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4), C(44), D(71), E(0) #3664334

詳解 (共 2 筆)

#7305324
A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並無任何機關有「義務」向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僅是「得」被動應邀報告,行政院則是對立法院負責「施政」報告,而非憲法層級的「國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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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32號解釋,立法院雖享有對總統提名人事案(如監察委員)的「同意權」,但此權力旨在促使人事安排順利進行,而非賦予立法院「不對提名案行使同意權」的消極抗爭權。若立法院無限期消極不予審查、行使同意權,將導致該憲法機關(如監察院)空轉,屬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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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3143
  • ❌ (a) 總統有向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
    • 原因: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3 項規定,立法院「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此條文僅賦予立法院「被動聽取」的權力,總統並無向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的憲法義務,雙方應在相互尊重原則下協商實施。 
  • ❌ (b)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在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後,應即時回答立法委員的口頭提問
    • 原因中華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均無此規定。「即時回答提問」先前雖曾出現在立法院修訂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但憲法法庭判決已明確指出,總統直接對人民負責而非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無權對總統進行詢問或要求答復,因此該法條關於「即時回答」之規定已被宣告違憲失效
  • ❌ (c) 立法院得拒絕對總統提名之人事案行使同意權
    • 原因: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32號解釋,人事同意權的行使是總統與立法院的憲法上義務。立法院可以審查後投下「不同意票」(行使否決權),但不得消極「拒絕行使」或刻意杯葛不予表決,否則將導致國家憲政機關(如監察院、司法院等)因缺額無法運作,屬於憲法所不許的違憲行為。
  • ⭕ (d) 總統發布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 原因: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明文規定,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以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直接排除憲法第37條副署制度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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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55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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