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為成年人,因精神障礙而受監護之宣告,某日甲精神回復而有識別能力,向乙購買手機一只,惟因過 失打破櫃台玻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之手機買賣契約無效,關於打破櫃台玻璃不成立侵權行為
(B)甲與乙之手機買賣契約有效,關於打破櫃台玻璃成立侵權行為
(C)甲與乙之手機買賣契約無效,關於打破櫃台玻璃成立侵權行為
(D)甲與乙之手機買賣契約效力未定,關於打破櫃台玻璃不成立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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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377), C(2335), D(90), E(0) #982496

詳解 (共 7 筆)

#1627403
1、甲因受監護之宣告, 故為「無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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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1721
1有識別能力、2造成損害 等
構成侵權行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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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4007
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能力)  受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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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581
監護宣告——無行為能力——買賣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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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3894

民法第15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民法第75條前段: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

民法第187條第1項: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
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甲與乙之買賣契約
依民法第15條及第75條規定,無效
打破櫃檯玻璃,
依民法第187條規定,
因為甲當時有識別能力
所以要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成立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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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378

第14 .  15 .  78 . 187 條   推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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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3865
  1. 買賣契約部分(無效)
    •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5 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 再依民法第 75 條前段,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一律無效
    • 雖然甲在購買手機時「精神回復而有識別能力」,但法律上他的監護宣告尚未經法院撤銷,因此他仍屬於無行為能力人,其所締結的手機買賣契約依然無效
  2. 侵權行為部分(成立)
    • 依據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其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題目明確指出甲在打破玻璃時「精神回復而有識別能力」,且主觀上有「過失」,客觀上有不法侵害他人財產權(打破玻璃)之行為,因此甲依法成立侵權行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錯誤:甲打破玻璃時有識別能力,依法仍成立侵權行為,而非不成立。
  • (b) 錯誤:甲尚未經法院撤銷監護宣告,在法律上仍是無行為能力人,買賣契約不可能有效。
  • (d) 錯誤: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法律行為是「無效」,而非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效力未定」;且甲成立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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