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因長期出國,將其所有名貴青花瓷一只交由乙代為保管。乙向丙偽稱該瓷為己有,欲以該瓷與丙所有
之名車互易,雙方達成讓與合意並互相交付完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互易契約有效
(B)丙得主張因善意受讓而取得該只青花瓷之所有權
(C)丙移轉名車所有權之行為於甲承認之前為效力未定
(D)甲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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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7), B(216), C(2205), D(139), E(0) #982501
統計: A(237), B(216), C(2205), D(139), E(0) #982501
詳解 (共 9 筆)
#4371330
(A)該互易契約有效
➜ 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故有效
(B)丙得主張因善意受讓而取得該只青花瓷之所有權
➜ 參考民法第801、948條
(C)丙移轉名車所有權之行為於甲承認之前為效力未定
➜ 題目是說丙,不是乙,丙的名車本來就是丙的,自己處分自己的東西不需甲承認
(D)甲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 侵權行為,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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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316
乙與丙之互易屬於債權行為,所以有效。
下面討論,所有權,物權移轉:
無權處分,依據民法第118條第1項:「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但,801條:「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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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7105
本題是無權處分...不是無權代理喔 乙是以自己名義為法律行為
(A)無權處分之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有效
(B)善意受讓前提須為無權處分。正確
(C)想不透..有前輩會嗎? 無權處分的物權行為是效力未定呀,還是因為名車本來就屬於丙的?
(D)乙侵害甲青花瓷所有權,得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正確
依刪去法只能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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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4127
(A)債權行為不以處分權為必要,
故乙、丙互易契約有效。
(B)民法第801條: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
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
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
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第948條第1項:
以動產所有權,
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
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
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
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故丙得主張因善意受讓而取得該只青花瓷之所有權。
(C)丙移轉名車所有權是處分自己所有物,
不須甲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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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6778
- 無權處分(民法第 118 條):乙僅是保管人,並非青花瓷的所有權人。乙將青花瓷當作自己的財產與丙進行互易並交付,屬於「無權處分」。無權處分的「物權行為」(交付瓷器讓與所有權)在所有人甲承認前,處於效力未定狀態。
-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獨立性:乙與丙訂立的互易契約屬於「債權行為」。法律不要求買賣或互易契約的當事人必須擁有標的物的所有權,因此該互易契約本身是完全有效的。
- 善意受讓(民法第 801 條、第 948 條):丙不知道乙不是所有權人(善意),且乙是基於甲的信賴關係取得動產占有。因此,丙受到善意受讓制度的保護,在雙方交付完畢時,丙即刻依法律規定取得青花瓷的合法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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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對錯分析
- ❌ (a) 該互易契約有效:敘述正確。乙丙間的互易契約為債權行為,不以處分人有所有權為要件,契約依法有效。
- ❌ (b) 丙得主張因善意受讓而取得該只青花瓷之所有權:敘述正確。丙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且該瓷器非盜贓遺失物,丙依民法第 801 條及第 948 條規定,在交付後成功善意受讓取得所有權。
- ? (c) 丙移轉名車所有權之行為於甲承認之前為效力未定:敘述錯誤,故為本題選項目標。丙是該名車的真正所有權人,丙將自己的名車所有權移轉給乙,屬於有權處分。該移轉行為(物權行為)直接發生完全合法的效力,不需要、也與甲是否承認毫無關係。
- ❌ (d) 甲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敘述正確。乙擅自處分甲的財產,導致甲喪失青花瓷的所有權。甲可依據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侵權行為)、第 544 條(受任人違反義務)或不當得利、債務不履行等規定,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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