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緩刑撤銷事由(包括應撤銷及得撤銷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緩刑前,因過失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B)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C)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拘役之宣告確定者
(D)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無罪之宣告,但令入相當處所施以一年之保護管束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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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726), C(19), D(12), E(0) #3505998
統計: A(24), B(726), C(19), D(12), E(0) #3505998
詳解 (共 4 筆)
#7461553
整理《刑總》刑罰論的相關數字。
易刑的部分
易刑的部分分兩種:
第一種:法定刑 5 年以下,並受 6 月以下宣告刑。此類得易科罰金,若當事人未申請易科罰金,則易服社會勞動。
第二種:受 6 月以下宣告刑,效果是直接易服社會勞動。
而兩種的社會勞動都不得超過一年。
宣告罰金,在兩個月內受強制執行後仍付不出來,應以易服勞役來抵債,而易服勞役可以用易服社會勞動來代替。
緩刑的部分
緩刑的條件是受兩年以下宣告刑,並且 5 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宣告。而緩刑期間是 2 到 5 年,並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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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假釋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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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啟動假釋的條件:
(a) 有期徒刑已服刑逾二分之一
(b) 若是累犯,則要服刑已逾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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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撤銷假釋的部分:
(a) 必撤銷:在假釋中故意犯罪,並且受 6 個月以上的宣告刑
(b) 得撤銷:同樣在假釋中故意犯罪,但受 6 個月以下宣告刑或者緩刑
假釋若經撤銷,其出獄的日子不算入服刑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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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易刑、緩刑、假釋效果的整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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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易刑:宣告刑視為已執行完畢
2. 緩刑:宣告刑失去效力
3. 假釋:未執行的部分視為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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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部分
累犯的計算期間是受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後的 5 年內,再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
但注意,不需有受特定宣告的限制,只要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即可。並且另外注意,直接赦免不在本條範疇。
累犯的計算期間是受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後的 5 年內,再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
但注意,不需有受特定宣告的限制,只要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即可。並且另外注意,直接赦免不在本條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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