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司法警察甲尚未取得拘提竊盜案被告丙之拘票時,因心急而提早對丙執行拘提並解送於檢察官乙,嗣 後乙為取得丙的供詞而謊稱已取得關鍵證據並要丙老實交代案情。有關甲、乙之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 125 條濫權追訴處罰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具本罪行為人適格,故不成立本罪
(B)甲尚未取得拘票即拘提之行為,已達濫權程度,故成立本罪
(C)甲雖濫用職權,但因僅係對丙拘提而非逮捕,故不成立本罪
(D)乙以詐術取得供詞之行為,屬本罪規定之不正訊問方式,故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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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0), B(111), C(38), D(107), E(0) #3506002
統計: A(340), B(111), C(38), D(107), E(0) #3506002
詳解 (共 2 筆)
#7424228
刑法關於妨害司法正義之犯罪,定有枉法裁判(第一百二十四條) ;濫權追訴處罰(第一百二十五條);偽證(第一百六十八條); 誣告(第一百六十九條;含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等罪 名。就犯罪主體以觀,依現制而言,前二罪乃專指法官、檢察官, 後二罪則係人民。雖然法官、檢察官依其個人身分,亦得為後二罪 之行為主體,但就其等以執法人員身分,於自己所承辦或受理之訴 訟案件,則不得為後二罪之行為主體,否則即混淆行為主體與受理 機關本質不同之相互對立關係。至於具有犯罪調查權之司法警察( 官),僅凌虐人犯、違法行刑等情形,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 百二十七條定有處罰,縱有相類以枉法、濫權、栽贓、誣陷而妨害 司法正義之情形,除非有具體事證證明自始出於私怨報復外,因別 無類似於前揭各法文之特別規定,是依罪刑法定主義,祇能回歸適 用一般規範,依同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名予以 論擬(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同於上揭枉法裁判 、濫權追訴處罰及凌虐人犯等各罪之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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