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保險人在保險契約上的給付義務,為保險金給付之責任,此係以保險事故發生為 前提;若無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損害,則保險人即無負擔此一給付義 務,亦無需返還保險費。請問此項保險人契約義務之學理基礎,應為以下何者?
(A)主力近因原則
(B)合理期待原則
(C) 危險承擔理論
(D) 金錢給付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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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8), B(61), C(810), D(54), E(0) #2670205

詳解 (共 3 筆)

#5592378

根據葉啟洲教授保險法第6版第251頁,寫到保險人此一危險承擔之義務,即具體化為填補被保險人所受損失的義務。因此保險人自契約成立時起,即已持續地承擔被保險人的危險。故不論保險事故是否發生,均不影響保險人是否履行契約上義務之認定。危險承擔說明顯較能合理說明保險契約上的相互義務關係。故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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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葉啟洲教授保險法第6版第250頁,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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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危險承擔理論

保險的核心契約目的就是「危險的分擔與轉嫁」。

  • 承擔與交換: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換取保險人在特定期間內承擔該「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的危險。

  • 對價關係: 保險人收了保費,它的義務是「承擔危險的狀態」,而不是「一定非得賠錢不可」。如果保險期間內風平浪靜、什麼事都沒發生(危險未實現),保險人就賺取這筆對價(保費),不需要退還;只有當危險真的發生(保險事故成就)時,保險人才會將「危險承擔」轉化為「保險金給付」。

這就是為什麼題目提到「無事故即無給付義務,亦無需返還保費」的學理根基。

其他選項為什麼錯?(核心概念釐清)

  • (A) 主力近因原則 (Proximate Cause): 這是用來判斷「保險事故與損害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的原則。當有多個原因連續發生導致損害時,必須找出最具有決定性、有效且起支配作用的原因(主力近因),以此決定保險公司該不該賠。與題幹討論的「要不要退保費/基本義務本質」無關。

  • (B) 合理期待原則 (Reasonable Expectations Doctrine): 這是當保險契約條款寫得不清不楚、有歧義時,法院會站在保護消費者的立場,以一個「理性一般大眾」投保時的合理期待來解釋條款。

  • (D) 金錢給付理論: 這不是保險法上用來解釋「保險人義務與危險對價關係」的核心學理基礎,屬於干擾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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