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甲提供所有之 X 動產供乙設定動產質權,以擔保乙對甲之新臺幣(以下同)50 萬元債權。就該債權 之消滅時效已完成的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在 X 設定之動產質權隨之消滅,甲得立即請求乙返還 X,並拒絕乙之返還 50 萬元借款的請求
(B)乙在 X 設定之動產質權隨之消滅,甲得立即請求乙返還 X,但不得拒絕乙之返還 50 萬元借款的請求
(C)乙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內實行對 X 之動產質權,其動產質權消滅
(D)乙對 X 之動產質權不受影響,其仍得隨時實行之,並就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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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117), C(111), D(231), E(0) #3156966

詳解 (共 2 筆)

#7310736
根據 民法第145條第1 規定:「以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擔保物取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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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1014

第 145 條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適用之。 


(A)與(B)錯誤:
消滅時效完成(罹於時效)後,債權本身並沒有消滅,只是債務人取得「抗辯權」(可以拒絕給付)。但因為乙握有質權(物權擔保),依第 145 條規定,乙依然可以拿該質物變價取償,所以質權並未消滅,甲也不能請求乙返還質物 X。 
(C)錯誤:
5 年的除斥期間是民法第 880 條「抵押權」特有的規定(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時效完成後,5 年內不實行則抵押權消滅)。法律對「質權」並沒有 5 年除斥期間的限制,質權人得隨時實行質權
(D)正確:

質權不受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影響,質權人乙依然可以隨時拍賣質物 X 並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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