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某境外控股公司 A-KY(在臺灣上市,資本額 120 億元),自 2026 年起適用臺灣金 管會規範,必須與財務報表同步揭露 IFRS S1/S2 合併報告,並規劃於同年依據 科學基礎減量目標倡議(SBTi)v1.3 提交近程目標。其集團內外結構如下:
*控股母公司(A-KY):純控股平台,無實質生產營運。
*持股子公司(100%持股):負責核心產品製造,納入會計合併。2025 年 Scope 1+Scope 2 排放量為 50,000tCO₂e。
*關聯企業(40%策略性持股):負責上游關鍵原料供應。因 A-KY 不具過半董事 席次,會計上採用「權益法」認列。2025 年該關聯企業總排放量高達 200,000tCO₂e。
*A-KY 在溫室氣體盤查的方法論上,選擇以「財務控制權法」作為 Scope 1 與 Scope 2 的組織邊界。
為符合金管會對氣候相關揭露(IFRS S2)的合規要求並通過 SBTi 驗證,CFO 在 編製整合報告並進行邊界設定時,下列何項決策最為適當?
(A)依據 IFRS S2 邊界一致性原則,100%持股子公司與 40%關聯企業均應全數納入 A-KY 的 Scope 1 與 Scope 2。因此在 SBTi v1.3 目標設定中,A-KY 必須為這兩家 公司合計的 250,000 噸排放量,一併設定 2030 年 Scope 1+Scope 2 的絕對總量減 碳目標;
(B)子公司的 50,000 噸應直接計入集團 Scope 1、Scope 2 目標;而關聯企業按股權 比例分配之 80,000 噸碳排屬於 Scope 3 投資。由於該 Scope 3 占集團總排放量已跨 越 40%門檻,SBTi v1.3 框架下必須強制將子公司 Scope 1、Scope 2 與該關聯企業 Scope 3 同步納入科學減碳目標設定中;
(C)在金管會與 IFRS S2 框架下,100%持股子公司屬於合併報表個體,其轉型風險 與碳費支出必須進行量化財務預估;但該 40%關聯企業因屬於境外獨立法人且非 控制個體,其氣候相關的財務衝擊僅需在永續報告中以文字質性敘述,無須納入 5 年合併財務計畫中;
(D)依據 SBTi v1.3 指引,A-KY 身為境外控股公司,若母公司本身無實質排放, SBTi 允許其「僅以 100%持股子公司」作為獨立申報主體。此時,除該子公司本 身之外,控股母公司與 40%關聯企業在 SBTi 以及金管會 IFRS S2 的報告邊界中, 皆獲得自動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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