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某企業擬啟動國內自願減量專案,選用一檔於 2020 年即納入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專 案管理體系、且目前已由環境部公告認可之適用方法學。關於該方法學之法律適 用與專案申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方法學既然早於 2020 年即納入我國管理體系,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企 業於現行申請註冊時,免執行最新版「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所規範 之適用性評估;
(B)該方法學雖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時期公告,但依《氣候變遷因應法》過渡條 款,其性質屬應公告者,視為已依本法公告。因此,企業可直接依據環境部現行 公告之版本進行專案規劃;
(C)該方法學屬於我國早期發展之方法學,若其基準線計算方式與聯合國清潔發展 機制(CDM)標準不符,企業得逕自引用聯合國 CDM 方法學之參數進行修正, 無須經環境部審查;
(D)因改制為環境部及《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所有 2023 年前公告之舊方法學 皆已實質失效;企業若欲使用,必須由企業本身重新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該方法 學之「新創申請」並通過後方得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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