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男與乙女為大學班對,感情相當穩定,畢業後經雙方家長見面後,當事人商定二年
後舉行婚宴並交換定情誓物,期間乙找到穩定工作,但因甲工作在極不穩定的狀態下,
雙方感情變淡,乙於是以此為理由,主動提議分手。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可以訴請法院請求乙履行結婚登記
(B)因婚約的訂立雙方互贈之物,應於解除婚約後相互返還之
(C)甲乙商定日後舉行婚宴,依照舊有習俗,可認為雙方有訂立婚約之意思
(D)婚約訂立後,無正當理由而違反婚約者,無過失之一方若因此受有損害者,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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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6), B(68), C(130), D(54), E(0) #2084040
統計: A(1526), B(68), C(130), D(54), E(0) #2084040
詳解 (共 4 筆)
#7422689
第 975 條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A) 甲可以訴請法院請求乙履行結婚登記
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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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8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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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9-1 條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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