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在專利行政訴訟中,對於文書、鑑定所需資料持有人之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A)文書或鑑定所需資料之持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文書或鑑定所需資料者,法 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
(B)文書或鑑定所需資料之持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文書或鑑定所需資料者,法 院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C)處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
(D)法院為判斷文書或鑑定所需資料之持有人,有無不提出之正當理由,於必要時仍得命其提 出,並以不公開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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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2), D(1), E(0) #352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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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7416663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4條:
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之持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前項強制處分之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之規定。
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處罰鍰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所以可以抗告,但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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