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某日甲乙在街上逛街,聊天時甲談及乙上次穿的外套很好看,乙就向甲表示願意將該外套贈與給甲,但其實乙只是開玩笑,並沒有要將該外套贈與給甲的意思,若甲並不知道乙是開玩笑的,則 乙所為贈與之意思表示,其效力如何?
(A)無效
(B)效力未定
(C)有效
(D)有效但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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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28), C(718), D(211), E(0) #3035730

詳解 (共 4 筆)

#5733816

第86條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沒有要將外套贈與甲),而為意思表示者(向甲表示將外套給甲),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有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甲並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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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8657
民法 第 86 條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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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7187
單獨虛偽表示,表意人故意保留心中真意,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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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9241
選項 (D) 有效但得撤銷 是錯誤的。
在民法總則中,「有效但得撤銷」通常適用於 「意思表示錯誤」(民法第 88 條)或 「被詐欺、被脅迫」(民法第 92 條)的情形。本題乙開玩笑的行為不符合這兩者的法律要件:
1. 本題是「故意」而非「錯誤」,不能主張撤銷
  • 民法第 88 條的「錯誤」:指的是表意人不小心、無意識地講錯話或搞錯意思(例如:心裡想賣 2 萬元,卻不小心筆誤寫成 200 元)。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拯救不小心的人,才允許他在符合特定條件下「撤銷」意思表示 [✍️]。
  • 本題的情境:乙是「明知且故意」開玩笑的,他很清楚自己說了要送外套,這在法律上屬於故意做不真實的承諾,必須為自己的言論負起完全的責任,法律絕不允許這種「故意開玩笑的人」事後主張錯誤來撤銷契約
2. 甲並未對乙施加詐欺或脅迫
  • 民法第 92 條的「得撤銷」:必須是乙因為被甲騙了(詐欺)或被甲恐嚇(脅迫),才逼不得已說出要送外套。本題只是雙方在街上逛街聊天,甲並沒有任何違法手段,乙完全是自願開玩笑的,因此不適用第 9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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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537521
未解鎖
第 408 條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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