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有 A 地,與乙訂立 A 地買賣契約。嗣後,因丙出價更高,甲又與丙訂立 A 地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丙及甲與乙之 A 地買賣契約皆為有效
(B)甲得解除與乙之買賣契約
(C)乙得主張甲與丙之買賣無效
(D)甲與丙訂立契約之行為,構成無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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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2), B(12), C(20), D(14), E(0) #3359032

詳解 (共 3 筆)

#6285403
兩個買賣契約時間雖然不同,但在法律上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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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2507

確答案是 (A) 甲與丙及甲與乙之 A 地買賣契約皆為有效。

理由

  • 一物二賣:甲將同一塊土地(A地)先後賣給乙、丙,屬於一物二賣。
  • 債權契約:買賣契約為債權契約,僅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不直接影響物權變動。
  • 物權變動:物權變動(例如土地所有權移轉)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才會生效。

選項分析

  • (A) 正確:甲與乙、甲與丙的買賣契約皆為有效。
  • (B) 錯誤:甲不得任意解除與乙之買賣契約,除非契約另有約定或有法定解除事由。
  • (C) 錯誤:乙無權主張甲與丙之買賣無效,因買賣契約僅為債權契約,不影響乙之權益。
  • (D) 錯誤:甲與丙訂立契約之行為,不構成無權處分,因甲仍為 A 地所有權人,有權處分該地。

結論

甲與乙、甲與丙的買賣契約皆為有效,但因土地所有權只有一個,故最終僅有一方能取得 A 地所有權。一般而言,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買受人,即可取得土地所有權。至於其他買受人,則可向出賣人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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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5785
在台灣民法中,買賣契約屬於債權行為。債權行為的成立不以具有處分權為必要,且具有「平等性」。
  • 契約皆有效:甲身為所有人,有權與任何人簽訂買賣契約。因此,不論是先跟乙簽約,還是後跟丙簽約,這兩個買賣契約在法律上都是獨立且完全有效的。這在法律上被稱為「二重買賣」。
  • 債權平等原則:乙和丙對甲都只享有「請求甲交付土地並移轉所有權」的債權,兩者的債權地位平等,沒有先來後到的優先效力。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b) 甲得解除與乙之買賣契約
    甲不能「無故」單方面解除與乙的契約。契約成立後雙方皆受拘束,除非乙有違約(如不付錢)或有其他法定、約定解約事由,否則甲必須履行義務,不能因為想賣給出價更高的丙就自由解約。
  • (c) 乙得主張甲與丙之買賣無效
    基於「債權相對性」,甲與丙之間的契約是他們兩個人之間的事,乙身為第三人無權干涉,也無法主張該契約無效。
  • (d) 甲與丙訂立契約之行為,構成無權處分
    簽訂買賣契約是「債權行為」(負擔行為),並非「處分行為」(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此時仍是 a 地的所有權人,簽約本身絕非無權處分。即使甲後來真的把土地過戶給丙,因為甲當時還是所有人,該過戶也是「有權處分」,只是甲對乙會產生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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