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 管理服務人員或管理維護公司,稱為:
(A)管理負責人
(B)管理服務人
(C)管理人員
(D)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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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8), B(1221), C(106), D(48), E(0) #1235889

詳解 (共 2 筆)

#5617300
消保法第2條:
管理服務人: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或管理維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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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4373
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十、管理負責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十一、管理服務人: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或管理維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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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19163
未解鎖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第十一項管理服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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