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國家在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國家之成立涉及非法武力使用與威脅,各國往往不予承認,因此無法取得完整國際法人地位
(B) 依據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國家必須具有與其他國家建立正式外交關係之能力
(C)基於國家間的平等獨立,彼此間不能相互行使管轄,此即為外交豁免之概念
(D) 國際法之發展建立在主權獨立國家概念下,禁止干涉他國內政,縱然透過國際組織進行集體干涉亦應 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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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29), C(21), D(22), E(0) #1871523
統計: A(61), B(29), C(21), D(22), E(0) #1871523
詳解 (共 2 筆)
#7428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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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本題應選): 在國際法中,國家成立的合法性若涉及違反《聯合國憲章》禁止非法使用武力之原則(例如透過侵略他國而成立的傀儡政權),國際社會通常會基於「不承認原則」(Non-recognition principle)拒絕承認該政體。這會導致該政體無法獲得其他國家的承認,進而難以取得完整的國際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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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 根據 1933 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Montevideo Convention)第 1 條,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應具備四項要素:(1) 定居的居民、(2) 確定的領土、(3) 政府、(4) 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的能力。這指的是「與他國建立關係的能力」(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other states),而非必須「具備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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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 此敘述混淆了概念。雖然「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Par in parem non habet imperium)是國家主權平等的體現,但此原則主要解釋的是「國家豁免」(State Immunity),即一國法院不得審判他國之行為;而「外交豁免」(Diplomatic Immunity)則是針對外交官個人與使館的保護制度,兩者在法律適用對象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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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 雖然「禁止干涉他國內政」是國際法的核心原則,但並非絕對。當一國的行為構成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威脅時,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聯合國安理會可以採取集體強制行動(包含經濟制裁或軍事干預),這種情況下的集體行動在國際法上是被允許的,並不被視為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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