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以下何種錯誤原則上不得撤銷:
(A)動機錯誤
(B)表示錯誤
(C)內容錯誤
(D)傳達錯誤(註§88、§89)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62), B(76), C(92), D(84), E(0) #252621
統計: A(962), B(76), C(92), D(84), E(0) #252621
詳解 (共 5 筆)
#487541
23
0
#5855504
二樓沒分段看了好痛苦
《動機錯誤》 .
民法§88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錯誤。 .
特 徵:(同一性並無錯誤)乃意思表示之緣由錯誤,亦即對於人或物之同一性並無錯誤認識。但對此一人之資格條件、物之性質、品質有所誤認。 .
效 力:
→原則上:單純動機錯誤不得撤銷。
動機錯誤,不影響意思表示,為保障相對人信賴。
→例外:重大動機錯誤,交易上重要時可撤銷(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民法§88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錯誤。 .
特 徵:(同一性並無錯誤)乃意思表示之緣由錯誤,亦即對於人或物之同一性並無錯誤認識。但對此一人之資格條件、物之性質、品質有所誤認。 .
效 力:
→原則上:單純動機錯誤不得撤銷。
動機錯誤,不影響意思表示,為保障相對人信賴。
→例外:重大動機錯誤,交易上重要時可撤銷(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須表意人無過失,始得撤銷。 .
舉 例:
→例如:認為房地產將大漲而投資,實則空穴來風。
→例外:(即動機錯誤例外可撤銷之情形):
⊙當事人資格錯誤(誤甲幼稚園老師有五年經歷,實為一年)。
⊙物之性質錯誤( 誤假畫為真品,實為膺品)。 .
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分為
→當事人資格之錯誤:交易上認為重要者,法律行為得撤
→物之性質之錯誤:交易上認為重要者,法律行為得撤銷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舉 例:
→例如:認為房地產將大漲而投資,實則空穴來風。
→例外:(即動機錯誤例外可撤銷之情形):
⊙當事人資格錯誤(誤甲幼稚園老師有五年經歷,實為一年)。
⊙物之性質錯誤( 誤假畫為真品,實為膺品)。 .
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分為
→當事人資格之錯誤:交易上認為重要者,法律行為得撤
→物之性質之錯誤:交易上認為重要者,法律行為得撤銷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5
0
#6172099

1
0
#7450062
根據《民法》第 88 條與第 89 條,內容錯誤、表示錯誤及傳達錯誤均屬於「意思表示內容不一致」的錯誤,表意人原則上得依法撤銷。而 動機錯誤 僅屬於表意人心中的想法或理由,為了維護交易安全,原則上不得撤銷,除非雙方將其列為契約重要事項。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