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在心理衡鑑資料分析整合過程中,若出現推論方向不一致的證據X與Y時,下列何種呈現方式最不適當?
(A)解釋造成X與Y推論差異的可能原因
(B)主張應比較重視X或Y,並指出其它測驗結果做為支持
(C)解釋X與Y看似衝突,但有可能同時存在
(D)呈現X與Y的測驗結果,不應推論其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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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115), C(10), D(589), E(0) #2969006

詳解 (共 1 筆)

#7451026
在臨床心理衡鑑的資料整合過程中,當不同測驗或資料來源出現不一致(甚至衝突)的結果時,臨床心理師的職責是整合與解釋,而非單純呈現原始數據或避而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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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 (D) 最不適當:
心理衡鑑報告的價值在於將複雜、看似矛盾的資料,轉化為對個案功能與內在心理狀態的整體理解。若僅呈現 X 與 Y 的結果而「不進行推論或解釋」,會使報告失去臨床意義,無法為後續處遇計畫提供具體指引,屬於不負責任的資料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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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為何適當:
  1. 選項(A) 解釋可能原因:可以從個案的情境、施測時的狀態、測驗工具的性質(如自評量表與投射測驗的差異)來解釋為何兩者不同。
  2. 選項(B) 依據佐證進行加權:臨床上可以根據個案的整體臨床表現或結合其他測驗(如第三方觀察、訪談資料)來支持 X 或 Y 的臨床權重。
  3. 選項(C) 解釋看似衝突但可能共存:許多心理現象(如個案外在表現高焦慮,但內在防衛機制發揮作用)表面上矛盾,實則反映了個案在不同情境或心理層面的真實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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