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甲以使乙重傷之故意傷害乙,事實上只發生乙普通傷害之結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普通傷害既遂罪
(B)甲成立重傷害未遂罪
(C)甲成立重傷害未遂罪、普通傷害既遂罪,數罪併罰
(D)甲成立重傷害未遂罪、普通傷害既遂罪,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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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0), B(803), C(15), D(253), E(0) #2301612
統計: A(380), B(803), C(15), D(253), E(0) #2301612
詳解 (共 3 筆)
#4839010
甲一行為成立重傷未遂和普通傷害既遂兩罪
應依法條競合(吸收關係),僅論重傷未遂罪
而非依想像競合,從一種處斷(法條競合優先)
如有誤,還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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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2771
行為人基於重傷之故意(主觀上想造成重傷),但客觀上僅造成普通傷害之結果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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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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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有重傷故意且已著手實行,構成重傷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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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上造成傷害結果,構成普通傷害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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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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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傷未遂罪之法條已能完整評價行為人的不法與罪責,因此普通傷害既遂罪會被重傷未遂罪吸收,最終僅論以重傷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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