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法院認定甲成立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卻科處有期徒刑 4 月,最不可能的原因為下列何者?
(A)按照刑法第 57 條以甲智識程度低而減輕
(B)按照刑法第 59 條以甲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而減輕
(C)按照刑法第 62 條以甲自首而減輕
(D)按照刑法第 25 條以甲行為未遂而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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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62), C(20), D(189), E(0) #3960557
統計: A(157), B(62), C(20), D(189), E(0) #3960557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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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9143
A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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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4791
答案是 (A)。✅
關鍵在於:刑法第57條只是「量刑審酌事項」,不是法定減輕刑責的事由。
選項分析
* (A)❌ 最不可能
* 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
* 甲的「智識程度」只是量刑時可以審酌的事項,不能直接依第57條減輕刑度。
* 所以不能說「按照第57條以智識程度低而減輕」。
* (B)⭕ 可以
* 第59條: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 因此有可能讓加重竊盜的刑度降到4個月。
* (C)⭕ 可以
* 第62條:犯罪後自首者,得減輕其刑。
* 因此也可能使刑度降低。
* (D)⭕ 可以
* 第25條第2項: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 因此也可能減輕。
? 考試記法
57=量刑考量,不是「減刑條文」
59=情堪憫恕 → 得減輕
62=自首 → 得減輕
25=未遂 → 得減輕
? 所以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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