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敘述何者不合於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對於刑法第 309 條之詮釋?
(A)侮辱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應審慎判斷
(B)貶損名譽之言論,應衡量是否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C)言論如有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應個案審查有無優先於名譽權
(D)公然侮辱行為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故意發表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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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 B(28), C(60), D(41), E(0) #3960560
統計: A(150), B(28), C(60), D(41), E(0) #3960560
詳解 (共 2 筆)
#7464059
根據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大法官於主文明確宣告: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所稱之「侮辱」,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即合乎法律明確性原則)。
因此,選項 (A) 敘述指其「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符合本號判決的意旨。
因此,選項 (A) 敘述指其「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符合本號判決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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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詳細解析
- (A) 錯誤(不合於判決詮釋):判決主文明確指出「上開規定所稱『侮辱』,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而非違反該原則。
- (B) 正確(合於判決詮釋):判決指出公然侮辱行為是指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法院在個案中應審慎衡量是否超越此界限。
- (C) 正確(合於判決詮釋):判決明文規定,應權衡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並於個案中審查他人之名譽權是否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
- (D) 正確(合於判決詮釋):判決主文第一項明文定義,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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