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法院判決被告二年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下列敘述何者與刑法第 74 條規定有違?
(A)法院認為該有期徒刑暫不執行為適當
(B)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宣告
(C)緩刑宣告期間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D)緩刑期間應自判決之日起算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5), B(40), C(37), D(141), E(0) #3960569

詳解 (共 3 筆)

#7435009
答案:(D) 刑法第74條規定,緩刑期...
(共 17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1
#7445812

(A) 正確

依據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法院宣告緩刑的前提是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這屬於法院的裁量權範圍。

(B) 正確

這是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規定,被告須「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才具備宣告緩刑的消極資格要件。

(C) 正確

依據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緩刑期間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D) 錯誤(本題答案)

依據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緩刑期間應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而非「判決之日」。

  • 關鍵差別:判決宣告後,案件仍可能因為檢察官或被告上訴而進入二審或三審。只有在判決確定、不再進行上訴程序後,緩刑的期間才正式開始起算。因此,將「裁判確定之日」誤植為「判決之日」是法條記憶中最常見的錯誤,這也是本題正確的選項。

3
0
#7435233

(D)考點:「判決之日」與「裁判確定之日」的嚴格區別

  • 法理分析: 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實務邏輯: 「判決之日」是指法官在法庭上宣判的那一天;而「裁判確定之日」是指上訴期間屆滿,雙方都沒有提起上訴,或是案件已經到了終審法院判決,案件再也無法翻盤的那一天
  • 結論: 如果緩刑從「判決之日」就開始算,那萬一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案件還在二審打官司,緩刑期卻已經在跑了,這在法理與執行上是非常矛盾的。因此,必須等到判決「確定」後,國家確信不需要關這個人,緩刑期才會正式起算。(D) 錯在把起算點提前到了判決日。

(B) 考點:宣告緩刑的消極要件

  • 法理分析: 依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宣告緩刑的條件之一是:「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結論: 法律給予緩刑恩典的前提,是這個人以前沒有因為「故意」做壞事而被判過有期徒刑(如果是因為車禍「過失」傷害被判刑,是不會影響這次爭取緩刑的)。因此,選項 (B) 描述「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宣告」,這正是法條明定的合法要件之一,並沒有違反規定。

(A) 法院認為該有期徒刑暫不執行為適當: 這是刑法第 74 條本文的核心要件。緩刑的本質就是「雖然判了刑,但法官評估後認為先不要抓去關比較好(暫不執行為適當)」,給予被告在社會上自新的機會。

(C) 緩刑宣告期間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這是刑法第 74 條本文明定的法定期間區間,完全正確。

0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8454898
未解鎖
24.         24 . ...

(共 14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私人筆記#8409464
未解鎖
法院判決被告二年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
(共 48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