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下列何者正確?
(A)依提存法提存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國庫設立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
(B)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補償費發給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
(C)保管專戶儲存之補償費應給付利息
(D)已依規定繳存專戶保管之徵收補償費,自徵收公告期滿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者,歸屬國庫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07), B(545), C(2127), D(1201), E(0) #3171512
統計: A(607), B(545), C(2127), D(1201), E(0) #3171512
詳解 (共 10 筆)
#6224415
補充A選項
為什麼不適用提存法?
在土地徵收條例(89年2月2日總統公布)頒布前,應受補償費之所有權人,因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補償費、所在地不明,而遭提存法院者,依民法第330條規定,債權人對於提存物之權利,自提存後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提存物屬於國庫。土地徵收條例公布後,依第26條規定,存入保管專戶者,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78
0
#6231297
(A) (不適用提存法)依提存法提存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國庫設立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
ㅤㅤ
(B)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土徵條例規定應發給)補償費發給期限屆滿之(次日)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
ㅤㅤ
(C) 保管專戶儲存之補償費應給付利息(正確)
ㅤㅤ
(D) 已依規定繳存專戶保管之徵收補償費,自徵收公告期滿之日起(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者,歸屬國庫
ㅤㅤ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6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A不適用提存法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B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C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前項保管專戶儲存之補償費D應給付利息。以實收利息照付。
未受領之徵收補償費,依第一項規定繳存專戶保管時,視同補償完竣。
第一項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四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未辦竣提存之未受領補償費,準用之。
第 26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A不適用提存法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B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C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前項保管專戶儲存之補償費D應給付利息。以實收利息照付。
未受領之徵收補償費,依第一項規定繳存專戶保管時,視同補償完竣。
第一項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四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未辦竣提存之未受領補償費,準用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