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向乙購買 A 物,約定 3 天後將貨物送至甲之住處。交貨當天,乙差遣其員工丙將 A 物送至甲的住處,
但因丙之過失而致 A 物滅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為不可歸責於乙之事由而生之給付不能,乙免除給付義務
(B)乙應對甲負擔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責任
(C)甲得對丙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D)甲得對乙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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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1331), C(213), D(133), E(0) #1333824
統計: A(97), B(1331), C(213), D(133), E(0) #1333824
詳解 (共 4 筆)
#139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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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873
CD侵權行為,指侵害他人權利。此題是債之給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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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0433
民法184 第1項。本項規定前後兩段為相異之侵權行為類型,前段保護之法益為權利,後段則為一般財產上利益。而債權為相對權,存在於當事人間,因不具公示性,原則上並非該項前段所稱之權利,即不得作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之客體,惟第三人若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使債權人無法自債務人處獲得清償,該第三人即應就債權人不能受清償之利益,依後段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丙若故意 則可以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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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3691
- (b) 乙應對甲負擔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責任
- 原因:根據民法第 224 條規定,債務人使用履行利益之人或代理人,關於給付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者,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本案中,丙是乙的履行輔助人(員工),丙在送貨時因過失導致 a 物滅失,其過失直接視同乙自身的過失。因此,這屬於可歸責於債務人(乙)的事由導致給付不能,依民法第 226 條第 1 項規定,甲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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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錯誤選項分析
- ❌ (a) 因為不可歸責於乙之事由而生之給付不能,乙免除給付義務
- 原因:如上所述,履行輔助人丙的過失視同乙本身的過失,因此本案屬於「可歸責於乙」之事由,乙不能免除責任。
- ❌ (c) 甲得對丙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 原因:a 物在交付給甲之前,所有權仍屬於賣方乙。丙因過失弄壞的是「乙的財產」,而非「甲的財產」。甲此時對 a 物僅有債權(請求交付的權利),而債權一般不成立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的侵權行為。因此丙並未侵害甲的所有權,甲不得對丙主張侵權行為。
- ❌ (d) 甲得對乙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 原因:同上理,a 物的所有權此時仍屬於乙,乙的員工丙弄壞乙自己的東西,並未侵害甲的所有權。甲應向乙主張「違約(給付不能)」的債務不履行責任,而非侵權行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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