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明知其所有 A 屋已燒毀,卻仍與乙訂立買賣 A 屋之契約。此契約之效力如何?
(A)得撤銷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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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 B(1487), C(27), D(64), E(0) #1027378
統計: A(160), B(1487), C(27), D(64), E(0) #1027378
詳解 (共 3 筆)
#1232350
民法第246條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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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409
| 246 條 |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 (自始客觀不能=>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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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8075
本題涉及民法上的「自始客觀給付不能」:
- 事實背景:買賣契約訂立時,法律行為的標的物(A屋)在契約成立前就已經燒毀(不存在),這在法律上稱為「客觀不能」。
- 法律效果: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24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因此,該買賣契約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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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 (a) 得撤銷:
- 雖然甲有「明知」故意隱瞞的情形,可能讓乙產生誤認,但因為標的物在客觀上已經不存在,法律直接強制規定該契約「無效」,不適用詐欺或錯誤的「得撤銷」規定。 [1]
- ❌ (c) 效力未定:
- 效力未定通常是指「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所為的契約行為」或「無權處分」、「無權代理」等情形。本題是標的物根本不存在,屬於直接無效,而非等待他人承認。
- ❌ (d) 得解除:
- 「解除契約」的前提必須是契約已經合法有效成立,後來因為債務不履行(如契約成立後房屋才燒毀的「嗣後不能」)才由當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權。本案契約打從一開始就無效,自然沒有解除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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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補充(乙的救濟)
雖然契約無效,但甲「明知」房屋已燒毀卻仍與乙簽約,乙可以依據民法第 247 條(締約上過失責任),向甲請求損害賠償(信賴利益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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