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保險法規定其效果為何?
(A)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B)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 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C)其契約無效
(D)要保人得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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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8), C(70), D(0), E(0) #3454089

詳解 (共 2 筆)

#6469108
保險法 ㅤㅤ 第 37 條 要保人故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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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1701
(c) 其契約無效: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 37 條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第36條複保險通知義務)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此規定屬於「惡意複保險」,為了落實損害填補原則、禁絕道德危險並防止投保人藉由保險不當發財,法律直接判定契約一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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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這是《保險法》第 64 條關於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告知)義務的法律效果,並非惡意複保險的效果。
 
? (b) 各保險人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這是《保險法》第 38 條關於「善意複保險」且保額總額超過標的價值的法律效果。本題明示為「意圖不當得利(惡意)」,因此不適用此條款。
(d) 要保人得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保險人:
根據《保險法》第 36 條,複保險時要保人「應」(有義務)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而非選項中所說的「得」(可以選擇通知或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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