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A 縣縣議會未在法定期限內完成 A 縣縣政府民政處預算案之審議,A 縣縣政府報請內政部邀集有關機關協商,若在協商後 1 個月內仍未能作成決定,A 縣縣政府民政處之預算案其結果如何?
(A)視為審議通過
(B)視為未通過
(C)由內政部逕為決定
(D)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決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 B(7), C(20), D(7), E(0) #3961263
統計: A(7), B(7), C(20), D(7), E(0) #3961263
詳解 (共 1 筆)
#7436488
參考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地方制度法§40Ⅳ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完成審議者,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就原提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於一個月內決定之;逾期未決定者,由邀集協商之機關逕為決定之。
地方制度法§40Ⅴ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經覆議後,仍維持原決議,或依前條第五項重行議決,行政機關認為窒礙難行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指「經過覆議後依然卡關」的特殊情況:
地方制度法§40Ⅴ
「準用前項之規定」:這代表當覆議後縣政府還是覺得窒礙難行,一樣要套用地方制度法§40Ⅳ。
套用地方制度法§40Ⅳ:報請上級機關(內政部)邀集有關機關協商。
所以無論是單純時間拖太久的「第 4 項直接發動」,還是覆議卡死的「第 5 項準用第 4 項發動」,最終法律效果都是「由邀集協商之機關逕為決定」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