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情境,哪一個不屬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修訂之性別教育平等法的涵蓋範圍?
(A)甲生喜歡乙生,下課時間將乙生攔在走廊壁咚,被乙生拒絕
(B)甲師和乙生相約,某日逛購物中心時,乙生被強迫幫對方自慰
(C)甲老師追求乙老師,被乙老師拒絕,心有不甘,仍每日傳訊息告白
(D)甲生愛慕乙師,甲生傳送自己的裸照給對方,造成對方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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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6), B(382), C(5612), D(139), E(0) #3127940
統計: A(1016), B(382), C(5612), D(139), E(0) #3127940
詳解 (共 8 筆)
#6049539
校園性別事件:指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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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2984
甲老師追求乙老師,被乙老師拒絕,心有不甘,仍每日傳訊息告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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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對師。性別工作平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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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5882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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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課程時數規定:
1. 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一學期至少4hr,一學年8hr《性別平等教育法》§18
2. 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一學期至少2hr,一學年4hr《性侵害犯罪防治法》§9
3. 家庭教育課程:一學年4hr以上《家庭教育法》§13
4. 環境教育課程:一學年4hr以上《環境教育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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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對象為下述的所有員工、教師、學生
(1) 機構 (2) 公營事業機構 (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1) 機構 (2) 公營事業機構 (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4)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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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三法」:
1. 《性別平等工作法》–防止職場性騷擾
2. 《性別平等教育法》–杜絕校園性騷擾
3. 《性騷擾防治法》–公共空間及其他場域的性騷擾防治
(by 德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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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之「中央主管機關」:
1. 性別平等工作法- 勞動部
2. 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育部
3. 性騷擾防治法- 社會局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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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9680
這題考查的是《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對「校園性別事件」的定義與適用對象。
在性平法中,校園性別事件的構成需要滿足特定的身分關係。根據法規精神,校園性別事件包含: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以及 112 年修法後更明確納入的「校園性行為違反專業倫理」。
讓我們拆解各個選項的對象關係:
-
(A) 生對生:甲生(學生)與乙生(學生)。✅ 屬於範圍。
-
(B) 師對生:甲師(教師)與乙生(學生)。✅ 屬於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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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生對師:甲生(學生)與乙師(教師)。✅ 屬於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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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師對師:甲老師(教師)與乙老師(教師)。❌ 不屬於性平法範圍。
? 為什麼 (C) 不屬於性平法?
性平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了保護學生,並確保校園學習環境的安全與平等。因此,性平法所規範的事件,至少其中一方必須是「學生」。
當事件雙方都是教職員工(師對師、師對職員等)時,雖然仍涉及性騷擾,但適用的法律會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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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保障職場(學校也是職場)中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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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處理一般社會情境下的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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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1496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修訂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七款(現行條文參照 性別平等教育法)明確定義: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事件的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而「他方為學生者」。
各情境分析如下:
- (C) 不屬於本法範圍:事件雙方分別為「甲老師」與「乙老師」(教職員對教職員),未包含學生,因此不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而應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擾防治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 (A)、(B)、(D) 皆涉及「行為人」為教職員,或「被害人」為學生,完全涵蓋在《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保護與管轄範圍內。
若想了解更多關於性平事件的認定標準與適用法規,我可以為您列出:
- 公私立各級學校 的具體適用身分界定
- 性侵害、性騷擾與性霸凌 的具體構成要件
- 其他相關法規(如《性別平等工作法》)的適用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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